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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师院学〔2017〕14号关于印发《宁德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》的通知

作者:     文章来源:      点击次数:      更新时间:2017-07-05


宁师院学〔2017〕14号

关于印发《宁德师范学院

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》的通知

各学院,各有关部门:

   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,现将《宁德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宁德师范学院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7年7月3 日


宁德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

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,促进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引导大学生注重技能发展、关注社会、服务社会,增强就业能力。学校对在校生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(所有全日制在校生)和师范类专业奖学金(师范类学生的生活补助费)两种制度。

一、优秀学生奖学金

(一)申请条件

1.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,模范执行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遵守国家法律。

2.热爱所学专业,勤奋学习,刻苦钻研,学习成绩优秀,或者学习有创造性,具有较强自学和研究能力,能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,观察分析问题,并取得一定成果。

3.注重技能发展,提升大学生的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,增强专业实践能力和就业实力。

4.关心社会、服务社会,积极参加社会工作、志愿者服务、公益劳动、积极参加文体活动。

(二)奖学金等级、比例及金额

1.一等奖学金:奖励人数占本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3%,一次性奖励1200元。

2.二等奖学金:奖励人数占本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6%,一次性奖励900元。

3.三等奖学金:奖励人数占本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9%,一次性奖励600元。

4.社会工作奖学金:奖励人数占本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5%,一次性奖励200元。

5.毕业班奖学金金额按半数发放。

(三)评选办法

1.依据《宁德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》、《宁德师范学院大学生非专业素质学分认证办法》的规定,测算每个学生的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和非专业素质学分。

2.以学生的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和非专业素质学分为依据,从高到低确定。

(1)一等奖学金,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0%,非专业素质学分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0%;

(2)二等奖学金,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20%,非专业素质学分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0%;  

(3)三等奖学金,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5%,非专业素质学分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50%;  

(4)社会工作奖学金,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50%,非专业素质学分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50%,并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、任期满一学期的学生干部。

3.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在全院公示五天之后,以学院为单位将有关资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,报送材料包含:《优秀学生奖学金审批表》、《汇总表及审核数据表》、《优秀学生奖学金领款花名册》(电子版发送至ndszxszz@126.com)。

4.毕业班学生奖学金由各学院参照以上评选条件和程序自行评定。

(四)评选时间:

每学年的9月份评选一次(毕业班为5月份)。

(五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能享受申请奖学金:

1.当学年内受到各种处分及学校、学院通报批评者;

2.除体育专业学生外,未达到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及格者。

二、师范类专业奖学金

(一)师范专业奖学金按规定以每生每年500元标准列入学校年度预算,并按每年十个月计发。具体实施以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(计算方法同优秀学生奖学金)的排名情况为依据,以各专业为单位从高到划分为三个等级,一等、二等、三等的人数分别按学生数20%、60%、20%的比例确定。

(二)每年九月份评定一次,一年按十个月计算,按学期发放。新生在入学的第一学年按平均数享受二等专业奖学金,从第二学年开始按等级发放。一、二、三等金额分别为70元、50元、30元。

(三)各学院务必按照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严格根据规定,按时确定本学院师范类学生的专业奖学金发放等级名单,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天后,形成正式的院级文件上报学工处(一式三份),学工处审核盖章后,一份返还学院留档,一份转财务处,财务处依据学工处审批的结果及时办理发放。

(四)休学师范类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专业奖学金。休学师范类学生的专业奖学金从正式办理复学手续的月份起发放。复学后第一个学年内,以该生休学前的学分绩点的排名为准,发给相应等级的专业奖学金。

学生扣款标准依据《宁德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有关规定。

宁德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7年7月 5日印发

三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,原《宁德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》(〔2015〕2号)废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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